关键词:云南省;金融;金融相关比率;协整检验
一、问题的提出
20世纪60年代以来,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一直备受国内外经济学家的关注。在关于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研究中,越来越多的研究都表明,经济增长与金融发展呈正相关的关系,较快的经济增长通常伴随着较高水平的金融发展。然而在各个地区使用各种计量经学的方法得出的结论都不一致。本文在以往学者研究的基础上,采用ADF检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与协整检验等多种计量经济学的方法,将金融发展的研究定格到地区层面,深入云南省,选取其金融和经济发展的历史数据,通过ADF检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和协整检验多种方法,试图研究云南省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因果关系,以进一步明确云南省金融发展在经济增长中发挥的作用,并以金融支持为研究视角探讨云南省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思路。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现状
关于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相互关系,国外经济学家已进行了较完备的研究,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一是Goldsmith(1969)提出“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增长。云南省金融机构通过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升资本积累效率,提高资本的边际生产率多方面加快和推动云南省的经济增长。二是Bencivenga & Smith(1991)提出“金融体系的发展提供了风险分担能力,降低储蓄率,从而对经济产生不利影响,这将抵消投资带来的经济增长。云南省金融机构很好地控制了银行的风险,提高了运行效率和投资效率,促进经济增长;然而在金融规模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低储蓄率又会带来经济的不利影响;因此,形成的抵消作用在具体各省结论不一。”
(二)国内研究现状
云南省关于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在理论与实证两方面也都有一些成果。韩廷春(2001)从经济增长的金融影响因素出发,分析了云南省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相互关系,得出“在经济增长过程中,单纯地依靠资本市场的数量扩张是不够的,而应更加重视云南省金融体系的效率与质量”的结论。谈儒勇(2005)运用最小二乘法对云南省金融发展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行线性回归,得出“云南省金融机构的发展有可能促进经济增长”的结论。
综上所述,针对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国内外学者从金融资源配置的不同角度进行了一些研究,并得到了一系列改进和创新,但是对于国内区域金融发展与区域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还比较少,现有的研究主要立足于宏观层面的数据分析,对我国某一特定区域的研究不够深入,尤其缺乏关于云南地区的针对性研究。另外,由于部分指标受地区经济环境的影响,不能进行准确的定位和分析,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减弱了研究结论对经济现象的解释力。
三、指标的选取
(一)金融发展指标的选择
1、金融相关比率(fir)。限于数据的可获得性和省际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研究,金融相关比率为云南省历年年末存贷款之和与名义GDP的比值,用来衡量经济金融化的程度。
2、存贷款利率差(dlrd)。利率是资本的价格,利率既反映了中国银行业的盈利结构,也反映了整个社会的资本成本。对于银行来说,总是希望以最小的存款利率吸收更多的资金,而同时又以最大的贷款利率放出更多的资金,从中赚取存贷款利率差额,这体现了银行的运行效率,即金融中介效率。
3、存贷款比(e)。本文中的存贷款比为云南省金融机构历年年末存款与年末贷款的比值,主要用来衡量金融体系配置资金资源的效率,即金融中介效率。
(二)经济增长指标的选择
实际人均GDP增长率(rpgdp)。云南省地区生产总值(GDP)是最能反映云南省综合经济发展能力的指标,在此我们剔除物价因素和人口因素对研究的影响。
四、模型的建立与实证分析
(一)单位根检验
由于实际人均GDP增长率(RPGDP)、存贷款比(E)、金融相关比率(FIR)、存贷款利率差(LDRD)都是时间序列数据,对变量进行协整分析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之前首先对变量进行平稳性检验,只有变量在t阶平稳的条件下,才能做协整分析。为了确定这些数据是否具有平稳性,本文采用E-views5.0统计软件中的ADF方法对数据进行单位根检验,具体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
由表1我们可以看出,在原始序列水平上,所有的检验结果均没有拒绝有单位根的假设,其对应的序列均为非平稳时间序列,但对RPGDP、FIR、DLRD、E序列进行一阶差分处理后,发现四序列在一阶差分条件下的ADF统计值都小于1%、5%显著水平的临界值,从而拒绝有单位根的假设,表明差分变量的平稳性,从而说明分析的这四个变量是一阶单整的,即为I(1)序列。
(二)模型的建立:多变量向量自回归
根据研究对象定义向量Yt、Xt;该向量包含四个变量:lnrpgdp、lnfir、lnd1rd、lne;内生变量Yt=(lnrpgdp,lnfir,lndlrd)-1;外生变量Xt=lne。根据相关数据建立VAR模型为:
Yt=A0+∑Ai*Yt-i+B0*Xt+ut(t=1,2,…,20;i为滞后阶数)利用软件Eviews5.0对相关数据做VAR分析。
表2结果显示:变量lnrpgdp、lnfir、lndlrd的赤池AIC值分别为1.51、-2.14、-0.83,而整体赤池(Akaike)信息准则为-3.35,每一个变量的赤池值都大于-3.35,说明每个变量均能通过整体检验;变量lnrpgdp、lnfir、lndlrd的施瓦茨SC值分别为1.87、-1.77、-0.47,而整体施瓦茨(Schwarz)准则为-2.25,每一个变量的施瓦茨值都大于-2.25,通过了整体性检验。由此可以说所作的研究是有说服力的。
图1AVR模型的单位圆和特征根
图1中的点表示AVR模型AR特征多项式的根的倒数,可以看到这些点都位于单位圆之内,因此,也表明所估计的VAR模型是稳定的。
(三)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
Granger因果检验的思想是:假设存在两个变量X和Y,如果变量X是变量Y的原因,则变量X的变化必先于变量Y的变化,当根据变量X的过去值对变量Y进行回归时,如果加上X的过去值这个变量,则可以显著地提高回归的解释能力。同时,格兰杰因果检验对滞后期的选择非常敏感,所以一般要选择最优滞后期。统计结果如表3所示。
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显示:云南省金融相关比率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单向因果关系,说明云南省金融发展的规模扩张对经济增长具有较大促进作用,但是云南省的经济增长不一定能带动金融规模的扩张,最后,我们发现存贷款比是存贷款利率的格兰杰原因,存贷款利率的变化也有效地优化了存贷款比,它们之间存在双向的格兰杰因果关系。
VAR模型的Granger因果关系结果给出了每一个内生变量相对于模型中其他内生变量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统计量和检验统计量相应的概率值。表4中给出的其中一个内生变量的检验结果,对于内生变量LNFIR其χ2=5.544480,相应的概率值P=0.0625,从而说明内生变量LNFIR是变量LNRPGDP的Granger原因。
(四)协整检验
协整检验的目的是确定一组非平稳序列的线性组合是否具有稳定性的均衡关系,其中由Johansen和Juselius(1990)提出的一种有效的检验方法,被称为Johansen协整检验。LnRPGDP、FIR和DLRD,在5%的显著水平下是平稳的,它们是一阶单整,记为I(1),符合Johansen协整检验条件。
上述Johansen协整检验结果中表明,在5%显著水平下至少存在一个协整向量,表明云南省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长期协整关系,换句话说就是存金融相关比率和存贷款利率差对实际人均GDP增长率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如表5所示。同时,我们可以得到它们的一个标准化系数协整方程:
协整方程:LNRPGDP=
标准误差=
-4.119268LNFIR+2.465946LNDLRD+ut
(0.54872) (0.26809)
该方程表明,1990-2009年云南省实际人均GDP增长率与金融相关比率、存贷款利率差之间存在着长期稳定的、均衡的协整关系。具体地说,协整方程的右边测算出存贷款利率差对实际人均GDP增长率的贡献率为2.465946,表明存贷款利率差与实际人均GDP增长率之间呈现正相关关系,更精确地讲,就是存贷款利率差每增加1个百分点,实际人均GDP将增加2.465946百分点;说明了长期以来存贷款利率差的提高对实际人均GDP增长有显著影响。相对而言,金融相关比率与实际人均GDP增长率呈现负相关关系,说明了金融相关比率过大并不有利于经济的增长。因此,需要积极鼓励加快名义GDP的增长,提高存贷款利率差,以刺激投资的增长,而云南省经济增长依靠投资拉动,所以存贷款利率差的扩大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是显著的,但是依靠存贷款利率差的扩大来拉动经济增长的状态是不健康的,对资源、环境、物价等造成了压力。
(五)误差修正模型
从理论上讲,协整检验只是表明变量之间的长期平稳关系,而大多经济变量之间既存在长期影响关系也有短期波动关系,而ECM模型则很好地反映了具有协整关系的非平稳时间序列变量之间的关系。由于实际人均GDP增长率与相关金融比率、存贷款利率差之间存在着长期稳定的、均衡的协整关系,根据Granger定理,一定存在描述金融相关比率和存贷款利率差短期波动向长期均衡调整的误差修正模型。在此我们运用EG两步法,得出误差修正模型ECM如下:
ΔYt=-0.324883-0.0704280.000590+0.2372226.0208040.724295-0.04436 -0.746717-0.010264-0.010872-0.26558-0.018276ΔYt-1+-0.744002 0.026378-0.080017VECMt-1+εt
Yt=(lnrpgdp,lnfir,lndlrd)-1
VCEMt-1=LNPGDPt-4.119268LNFIRt+2.465946LNDLRDt+2.774718
该方程中所估计的系数大部分在统计上均是显著的,只有个别的不甚显著,但是从整体来看,这些系数在标准检验的基础上是显著的,其中D.W.的值表明了原方程变量之间不存在明显的自相关性,F值和R值说明方程的整体检验结果较好。由图2可知,零值均线代表了变量之间的长期均衡稳定关系。1992年前后,误差修正项的绝对值比较大,表明该时期短期波动对长期均衡的偏离较大,但是经过大约7年时间的调整,即在1999年又重新回到了长期均衡状态。之后,误差修正项的数值比较小,表明这些时期短期波动偏离长期均关系的幅度比较小。
五、结论及分析
第一,从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来看:云南省金融相关比率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单向因果关系,云南省金融发展的规模扩张对经济增长具有较大促进作用,但是云南省的经济增长带动金融规模的扩张的效果不是那么的显著。最后,我们发现存贷款比是存贷款利率的格兰杰原因,存贷款利率的变化也有效地优化了存贷款比,它们之间存在双向的格兰杰因果关系。
第二,从协整检验结果来看云南省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长期协整关系,换句话说就是金融相关比率和存贷款利率差对实际人均GDP增长率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经济增长与金融相关比率呈负相关,与存贷款利率呈正相关。
第三,从误差修正模型的检验结果来看,估计的VECMt-1系数较大(-0.744002),说明了存款利率差与实际人均GDP增长率的长期协调对实际人均GDP增长的影响较大。
综上所述,本文在对云南省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历史研究的基础上,利用云南省1990-2009年的数据对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因果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结果表明,在样本期间,存在着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单向因果关系,云南省金融发展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因此,积极有效地改革金融体制,提高金融效率将是云南省经济发展的强大推动力。
参考文献:
1、Beek,T.,A.Demirguc Kunt,L.Laeven,R.Levine.Finanee,FirmSize,and Growth.Wbrld Bank mimeo,2004.
2、Beek,T.,A.Demirguc Kunt,and V.Maksimovic.Finaneial and Legal Constraints to Growth:Does Size Matter?.Journal of Finanee,2005(l).
3、胡列曲.汇率制度与宏观经济关系研究述评[J].经济学动态,2008(1).
4、孙立军.中国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理论和实证分析[D].复旦大学,2007.
【关键词】保险业 经济增长 ADF检验 协整检验 格兰杰因果检验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和云南桥头堡战略的实施,云南省的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进步。根据公布数据显示,2013年云南省实现生产总值(GDP)11720.9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2.1%,增速位列全国第三。在保险业方面,截止2013年底,云南省共有保险公司法人1家,保险省级分公司32家,其中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20家,人身保险省级分公司12家,中介及其以下机构2643家;全省实现保费收入320.77亿元,同比增长18.24%,其中财产保险公司实现保费收入160.92亿元,同比增长23.96%,人身保险公司实现保费收入159.85亿元,同比增长12.98亿元。保险从业人员突破8万人,发展队伍进一步壮大。
因此,可以看出,云南省的整体经济和保险业都在同步的取得进步,那么,云南省保险业的发展和经济增长之间存在怎样的联系,相关程度怎样?如何更好的发挥保险业的作用,扩大保险业服务经济增长的深度和广度?这些问题将是促进保险业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的重要议题。
基于上述问题,本文以云南省的保险发展和国民经济增长为背景,充分研究2003~2013年的相关数据,从理论上论述两者的相关关系,为云南省保险业的发展提供可行性的政策建议。
二、文献综述
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基于经济增长和保险业的发展之间的关系的研究不断增多。国外学者对二者的关系做出的研究主要是Outreville(1990),他通过研究55个发展中国家的横截面数据,说明一个国家金融的发展与保险市场的发展之间具有正向关系,也就是保险市场的发展可以促进金融的发展。Ward D.L.Zurbruegg( 2000)分别对OECD的9个成员国的保险业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研究,得出结论为不同国家保险业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不是一尘不变的,每个国家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一些国家是保险业发展促进经济的增长,而在另外的一些国家的情况则恰恰相反,是经济的增长促进保险业发展,并且指出,作为欧洲保险业市场规模最大的英国,保险业的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也不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但是在接下来的研究中,Arena(2006)对56个国家在1976~2004年期间的面板数据进行研究和分析,得出国民经济增长与保险行业的发展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并且两者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相互影响。
国内学者黄英君、陈晔婷采用自回归模型(VAR),对1982年~2010年中国的保险业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研究,实证结果表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是十分微小的,是经济增长的需要促进保险规模的扩大,但保险业的运行效率与经济增长之间没有明显的关系。邵全权运用计量分析了中国1个省市在1999年~2008年的面板数据,得出结论,在人寿险方面,寿险的发展可以促进经济的增长,但是这种促进作用正在逐渐降低,在财产保险方面,运用不同的方法会得到不一样的结果。王晓英、彭雪梅利用2000~2009年四川省的相关数据分析了四川省保险业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得出保险业和经济的增长有相互促进的作用,保险业在规模和速度上的增长与经济增长相一致,并且在增速上保险业的发展大于经济的增长速度。曾素芬(2009)采用面板数据的分析方法,对保险收入和GDP之间的关系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并计算保险业的发展对经济增长贡献的弹性系数,得出弹系数值介于0.1和0.2之间,也就是保险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较为显著。
三、保险业发展与区域经济增长:理论分析
(一)经济发展推动保险业增长
保险业的发展是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后的产物,良好的经济环境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国民经济的增长特别是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可以不断的刺激保险需求的增长。
保险需求并不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是只有当满足人类的基本需求后才会产生的对风险规避的需求。只有当经济发展了,社会财富和人均收入增加,当人们的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才可能为已经积累的财富支付保险费,而这部分保险的支出,来源于新增加的收入。同时,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同样会促进对寿险产品的需要。根据马斯洛需求理论,在解决了当前基本的生活需求以后,人们会考虑人身、养老、医疗等安全需要和对旅游等更高层次的需求所带来的对保险的保障需求。从生产者的角度来看,企业在考虑经营风险时,会对已有的规模不断扩大的财产进行投保等都会影响保险业的增长。
(二)保险业的发展促进经济的增长
保险业的发展对经济的增长有促进作用,保险业的发展可以不断的为经济的增长提供保障,也就是保险业对经济增长有明显的正外部性,保险可以通过转移风险、均摊损失、实施补偿、抵押贷款等手段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促进经济的增长。
保险的风险转移和补偿机制可以让一个风险厌恶型的消费者放心的购买支出较大的商品,如汽车等,这些在保险机制起作用的条件下的消费需求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源之一。此外,保险业对经济增长的正外部性还体现在保险业可以减少经济体内的风险。保险业内逆向选择的现象普遍存在,病人比正常人、开车不谨慎者比谨慎者更愿意购买保险,这些行为会使保险公司的赔款额增加,自然会使保险公司提高价格,这种价格的提高会倒逼投保人收敛自己的行为,对社会总财富的积累有积极的意义。
四、保险业发展与区域经济增长:基于云南省的实证分析
根据对以前学者关于保险业发展理论的学习,明确衡量保险业发展总体规模的指标主要有保费收入、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三个。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为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向投保人收取的对价收入,是衡量该地区不同时期保险业发展规模的指标。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同期GDP,该指标反映该地区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保险密度=保费收入/同期人口数,反映该地区居民参加保险的程度。这两个指标之间的关系是:保险深度=保险密度/人均GDP,都反映该地区经济总体发展水平和保险业的发展速度,指标值越大,说明保险业的发展规模越大,保险的覆盖面越大。本文主要采用GDP衡量经济的增长,采用保险收入、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衡量保险业的发展。本文以2003年~2013年的数据为样本,对云南保险业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
(一)数据来源和指标选取
在此,笔者根据之前学者的研究和相关文献的参考,选取保险密度衡量保险业的发展,以人均GDP衡量经济的增长,并根据2003~2013年的数据为样本数据。数据均根据《云南省统计年鉴》、《中国保险年鉴》整理的得到。为避免时间数列数据之间的异方差,我们对数据取自然对数。在研究保险市场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时采取平稳性检验、协整检验和格兰杰因果检验进行相关分析。本文的计量工作是EViews8.0。
(二)实证分析
在利用时间数列数据进行回归分析是,要求原始数据是平稳的,否则,所建立的回归方程是虚假的,所以为了对原始方程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验证,需要对原始数据进行单位根检验和协整检验。
以y表示人均GDP的自然对数值,x表示保险密度的自然对数值,得到下表:
根据表1,得到的人均GDP的对数值和保险密度的对数值,对二者分别进行ADF检验,单位根检验结果如下:
由表2可以看出,人均GDP和保险密度在1%、5%、10%的显著水平下,所得到的ADF检验值都大于其单位根检验的临界值,因此不能拒绝原假设,即认为人均GDP的对数值、保险密度的对数值都是非平稳的时间序列;对其进行一阶差分,在对其进行ADF检验,结果仍然在1%、5%、10%的显著性水平上ADF的检验值大于单位根检验的临界值,不拒绝原假设,也就是在一阶差分的基础上,人均GDP的对数值、保险密度的对数值仍为非平稳的时间序列;再次,对他们进行二阶差分,进行ADF检验的结果是在1%、5%、10%三个显著性水平上ADF检验值都小于单位根检验的临界值,因此,拒绝有单位根的原假设,说明在二阶差分的基础上,序列趋于平稳,人均GDP和保险密度满足二阶单整条件,属于Ⅰ(2)型经济变量。
因为人均GDP和保险密度都满足二阶单整Ⅰ(2),所以满足协整检验的条件。通过协整检验说明变量之间的实际关系。利用EG两步法进行检验,其基本步骤为:第一,用普通最小二乘法找出变量之间的系数表表达式,第二,用ADF检验来检验残差。
用OLS估计的结果:
由OLS估计估计结果可以看出,拟合优度良好,继续对残差进行ADF检验,结果如下:
由表3可以看出,残差估计值序列为零阶单整,因此,可以判断协整回归方程有意义,也就是人均GDP与保险密度之间具有长期稳定的关系,其中一个变量的变化能够引起另一个变量的变化。
由上述的协整检验可以说明变量之间的长期依赖关系,但是没有说明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需要对变量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以此来确定两个变量的因果关系。下面利用EViews8.0中的格兰杰因果检验法对人均GDP和保险密度进行因果关系检验。
由表4可以看出,在滞后一期的情况下,有92.85%的把握确信人均GDP是保险密度的格兰杰原因,只有49.26%的把握确信保险密度是人均GDP的格兰杰原因。因此,可以说明人均GDP是保险密度的格兰杰原因,也就是人均GDP和保险密度存在由经济增长到保险业发展的单项因果关系,国民经济的增长有利于保险业的发展。原因在于,经济的增长提高了居民的收入,从而增加了对保险产品的需求,因此促进了保险业的发展。但保险业的发展并没有促进经济的增长,因为我国保险市场尚未完善,各种政策限制和投资渠道的不完善抑制保险。
五、结论和展望
从上述关于云南省经济增长和保险业发展的实证研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保险密度和人均GDP在长期有稳定的正相关关系。因此需要保证保险业的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相互协调,结合保险公司为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做出的贡献,不断完善与保险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保险产业政策,保险行业法规和行为准则,健全市场机制,从法规建设、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等方面共同形成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投保人的政策支持,为保险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其次,云南省的人均GDP和保险密度存在一种单项因果关系,即人均GDP的增长促进保险密度的增长,相反地,保险密度的增加没有很好地促进人均GDP的增长。,因此需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证云南省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让居民获得更多的可支配收入,增加保险的保险产品的消费能力,以此来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最后,云南省保险业发展相对缓慢,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保险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作用有限,究其原因在于云南省保险业起步晚,基础薄弱,发展水平低,市场尚未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从而抑制保险业的发展。从而保险业需要加大创新力度,形成管理创新、业务创新、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人才选拨和培养制度创新等创新局面。在不断创新的基础上,还要勇于实践,不断开拓和发展保险业发展的新途径、新模式,不断增强保险业持续发展的动力。
总之,云南省保险业正处于发展的最好时机,应抓住机遇,完善保险服务,建立成熟的保险市场,扩大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真正发挥保险业服务经济、服务社会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刘月.陕西保险业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研究[D].西北大学,2013.
[2]杨明亮,苑为.保险业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作用[J].保险研究.2009(09):52-55.
[3]刘桂荣.上海保险业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实证研究[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1):53-56.
[4]魏培元.四川保险业与经济发展相关性的实证研究[J].经济体制改革.2008(01):133-136.
(1)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yz.chsi.com.cn/apply/cjcx/),考生输入名字;证件号码;准考证号;在选择报考省市及院校,最后点击查询即可获取2018考研成绩信息。
点击进入: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yz.chsi.com.cn/apply/cjcx/
(2)进入西南政法大学考研成绩查询网址:swupl.edu.cn/
点击进入: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招生网:swupl.edu.cn/
为及时获取西南政法大学考研成绩查询入口变化,请广大考生密切关注
更多需要关注的考研成绩查询信息:
一、招收项目
1.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项目:篮球
2.招收艺术特长生的项目:声乐(美声及民族唱法)、器乐、舞蹈(不含霹雳舞、街舞)、戏剧(含主持)。
二、报名条件
(一)特长生必须是参加2012年普通高考的重庆籍应届高中毕业生;
(二)思想品德优秀,身体健康,学习成绩优良;
(三)考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
1.高中阶段参加重庆市教委、重庆市体育局联合举办的中学生体育竞赛在篮球项目上获得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测试认定者(仅主力队员有申请资格);
2.参加教育部批准的具有艺术特长生招生资格的高校组织的艺术特长生测试合格,且经教育部“阳光招生”平台公示者;
3.高中阶段参加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办的市级学生艺术展演艺术表演类三人(含)以下项目获二等奖(含)以上,并在“重庆市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国防教育网”公示者;
4.高中阶段参加以下科技创新实践活动并获得优异成绩者:
(1)参加科技创新大赛,获得科技发明、科技实践活动和科技论文全国一、二等奖;
(2)获得中国少年科学院小院士称号者;
(3)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获得者(含提名奖);
(4)中国青少年机器人竞赛国际金、银奖和全国一等奖获得者;
(5)全国创新与实践活动大赛程序设计、机器人比赛全国一等奖获得者;
(6)全国青少年电脑活动全国一等奖获得者;
(7)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证书者(如果是数人共同作出的发明,仅第一发明人有申请资格);
(8)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个人项目三等(含)以上奖项获得者。
5.高中阶段在出版社出版了专著者;
6.高考单科成绩取得全市普通文科类前50名或普通理科类前100名的考生。
三、报名程序
(一)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自本简章之日起可以登陆“西南政法大学本科招生网”(zs.swupl.edu.cn)进行网上报名(报名系统网址:202.202.80.68/)。
高水平运动员(篮球项目)考生网上报名截止时间为4月16日,艺术特长生及其他项目考生网上报名截止时间为5月31日。
(二)网上报名后,考生应直接提交或以特快专递邮寄方式提交以下申请材料至我校招生办公室:
1.中学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中学公章的《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重庆市特长生报名登记表》(必须是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填写并打印)原件;
2.《重庆市2012年“特长生”申报表》原件(可登陆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网站cqksy.cn/site/default.html下载);
3.特长证书及有关获奖等级证书复印件;
4.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
上述申请材料请用A4纸装订成册,所寄材料我校一律不退还。
(三)申请材料接收截止时间
1.高水平运动员(篮球项目)考生4月16日前(以邮戳在4月15日前为准);
2.艺术特长生及其他项目考生6月4日前(以邮戳在6月2日前为准);
3.材料邮寄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宝圣路西南政法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编:401120
请在信封正面醒目位置注明“特长生报名材料”字样
四、资格初审
我校对特长生报名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测试和认定。但我校进行的测试和认定的成绩不能代替重庆市统一组织的测试成绩,拟报我校特长生的考生须根据重庆市的相关规定,参加统一测试和认定,并且测试认定成绩合格。
准予参加我校测试认定的考生名单将于测试前三天在网上报名系统(202.202.80.68/)“报名进度”中通知(不另行通知),考生务必及时查看。
五、准考证领取和测试
(一)准考证领取
1.高水平运动员(篮球项目)
(1)时间:4月21日上午10:00—11:00
(2)地点:渝北校区集美楼
2.艺术特长生及其他项目
(1)时间:
声乐、舞蹈、戏剧(含主持)及其他项目:6月11日上午8:30—9:00
器乐:6月11日下午13:30—14:00
(2)地点:渝北校区学生活动中心一楼
准考证领取时须出示身份证、学生证、有关获奖的等级证书、特长证书等原件。
(二)篮球高水运动员专项测试
1.时间:4月21日下午13:30—17:00
2.地点:渝北校区学生活动中心二楼
(三)艺术特长生及其他项目专项测试
1.时间:6月11日
上午8:30—12:00声乐、舞蹈、戏剧(含主持)及其他项目
下午14:00—17:30器乐
2.地点:渝北校区学生活动中心一楼
六、组织机构和录取办法
(一)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研究、决定特长生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学校成立专家评审组,负责特长生的测试和认定工作。校纪检监察、团委、体育部、学生处等部门负责特长生的资格审核、测试组织和监督等具体工作,并在专家测试意见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建议选拔名单;
(三)学校在初步拟选拔名单基础上,根据报名考生的专业考核成绩,结合学校校园艺术体育人才梯队建设的需要,研究决定最终选拔名单。学校招办负责对拟录考生在学校校园网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市招办审核并由市招办集中公示;
(四)我校拟录的特长生在填报高考志愿时,必须第一志愿(如是平行志愿则为平行第一志愿)填报西南政法大学,具体录取办法按照渝教招考〔2010〕1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其他
(一)被我校录取的艺术特长生进校后进入学校学生艺术团,必须服从艺术团的管理,参加艺术团的日常训练和演出;被我校录取的高水平运动员进校后,必须服从体育部相应的训练和管理。
(二)我校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办招生事宜,特长生报考事宜请直接与我校招办联系:
联系电话:023-67258088
联系人:吉老师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西南政法大学集美楼三楼
学生处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401120
电子邮箱:xsczsb@supsl.cn
>> 论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的若干问题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制度若干适用问题探讨 扩大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问题的若干思考 未成年人作证的若干问题研究 未成年人案件审查工作的若干问题及对策 未成年人取保候审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未成年人的情感教育探讨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若干问题研究 未成年人适用保安处分概述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若干问题探讨 未成年人房屋登记法律问题的探讨 关于未成年人盗窃犯罪问题的探讨 未成年人品格证据若干问题初探 公诉环节保护未成年人权利若干问题研究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未成年人取保候审适用问题研究 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罪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俞某抢劫案:未成年人重罪案件中的刑事和解适用问题 正确适用刑罚教育挽救失足的未成年人 试论未成年人法律适用中的冲突与解决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11]顾小琼.发展片困顿: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制度的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10.
[12]邱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初探[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1.
[13]邓君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论纲[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4).
[14]吴延松.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D].沈阳:辽宁大学,2012.
[15]赵国玲,李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实证研究[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1).
[16]顾文.对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的思考和制度设计[J].中国检察官,2009(10).
[17]易延友.刑事强制措施体系及其完善[J].法学研究,2012(3).
关键词:法学教育;司法考试;本科教育;课堂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2.03.17
2002年3月,我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统一司法考试自诞生之日起就被学者们普遍看好,认为它是沟通法律人才培养和法律人才筛选的一座桥梁;它不仅有利于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还会对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方向起到引领作用[1]。同时,学者们也普遍认为,司法考试会对我国的法学教育产生负面影响。司法考试会使法学教育走上“应试教育”的歧途,对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都会产生消极影响[2]。作为大学法学教育的最终落实者,司法考试制度对课堂教学的冲击,笔者深有体会。大学的法学教育和课堂教学,到底是应该继续坚持通识教育,还是应该改变现状,响应法律职业化、专业化所鼓吹的职业教育? 对此,笔者认为,在司法考试制度的冲击下,大学教育和课堂教学应当继续坚持理论教学模式;同时,还应当不断调整司法考试的内容和模式,进一步推动大学法学理论基础的教育。
一、司法考试已经成为法学本科教育的“指挥棒”——一个实证考察
2008年6月6日,司法部公布了司法考试的相关事宜,其中就规定,普通高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司法考试。这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首次向在校本科生开放,这一举措的积极意义十分显著:一方面,在金融危机的时代背景下,它缓解了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压力;另一方面,在“就业难”的社会背景下,它又像一支“强心剂”进一步调动了法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现在,司法考试“一本通”已经成为课堂教学的辅助教材,甚至有学生直接要求老师在课堂教学中加入司法考试的内容。司法考试对课堂教学的影响已经从幕后走向了台前。
最近,笔者对西南政法大学2008级民商法和经济法两个班的101名同学进行问卷调查,调查的主题是“司法考试对课堂教学的影响”。调查的内容集中在三个方面:
第一,在国家允许在校法科应届毕业生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之后,大学三年级的学生对通过司法考试的心理状态如何。“在大学四年,你是否渴望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在这一问题的选项中,72.27%的学生认为通过司法考试是大学四年规划的重要目标;只有26.73%的学生抱有一定的侥幸心理,认为大学四年最好能够通过司法考试。可见,通过司法考试已经成为法科学生四年追求的第二大目标(第一大目标为顺利毕业)。
第二,为什么法科学生在四年大学生活中急切地渴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最直接的原因就是人生规划。“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在你的人生规划中处在什么位置?”对这一问题,有66.34%的学生认为,通过司法考试是人生规划中非常重要的一步,因为将来要从事司法方面的工作。毕业之后可能并不从事司法方面工作的学生占28.71%,因此,他们认为,是否通过司法考试只是大学四年的目标,不属于人生规划。
第三,在课堂教学中是否应当加入司法考试的内容?对此,有63.37%的学生认为十分必要。这样做可以现学现用,增加学生对司法考试试题的认知程度。当然,也有30.69%的学生认为,在课堂教学中讲解司法考试的内容,对司法考试可能有一定的帮助,但没有想象中的大;甚至有学生认为,司法考试的内容不应该在课堂上讲,可以课后自学。总体上看,绝大多数学生对老师在课堂教学中讲解司法考试的内容并不排斥。
基于这种新的需求,作为本科教育的实施者,笔者在课堂教学中已经开始讲授司法考试的相关内容。初步作法是:将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的历年真题,根据内容分配到讲义中;在授课中,当讲到司法考试曾经考过的知识点时,有针对性地对司法考试的真题进行讲解。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让学生在初次接受知识点时,就能切身感受到司法考试的内容、考察的模式、出题的技巧、出题的方向等方面的内容。这样有助于培养他们按照“司法考试的思维模式”来思考、记忆知识点。
综上可见,通过学生的需求来指挥教师的教学活动,进而指引课堂教学的内容,是司法考试实现其“指挥棒”功能的主要途径。
1、周国平,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当代著名学者、作家、哲学研究者,是中国研究哲学家尼采的著名学者之一。1945年生于上海,1967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哲学系,1981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哲学系。1984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哲学系在职读博士研究生课程,毕业后获哲学博士学位。2009年受聘为西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2、著有:《尼采:在世纪的转折点上》《尼采与形而上学》,散文集《守望的距离》《各自的朝圣路》《安静》《善良丰富高贵》,纪实作品《妞妞:一个父亲的札记》《岁月与性情——我的心灵自传》《偶尔远行》《宝贝,宝贝》,随感集《人与永恒》《风中的纸屑》《碎句与短章》,诗集《忧伤的》,以及《人生哲思录》《周国平人文讲演录》等,译有《尼采美学文选》《尼采诗集》《偶像的黄昏》等。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普通高校 公安教育 公安教育改革
上海公安专科学校在2003年停止了学历教育,改为第二学历教育与在职民警培训。2007年3月,北京警察学院也了停止学历教育的通告。上海与北京公安院校进行的试点改革,其实是向外界传递着改革的信息。而2008年关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与中国刑警学院停止招生的消息更是在公安教育界引起激烈讨论,公安教育体制改革已是箭在弦上。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次改革中,普通高校公安教育如何定位并不为决策部门及学界关注,希望本文能引起大家对普通高校公安教育的关切。
(一)普通高校公安教育的兴起
普通高校公安教育历史悠久,早在1979年,西南政法大学成立了刑事侦查学院,同年设立的侦查学专业是教育部批准建立的我国第一个侦查学本科专业。在中国高等教育飞速发展的推动下,普通高校公安教育发展至今,规模逐渐扩大。据统计,开办公安学类专业的普通高校达九所之多,如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甘肃政法学院、石家庄铁道学院、黑龙江大学、广东商学院等。虽同为公安教育,但各院校在办学称谓上并不相同,发展轨迹各有特点。
如上所述,西南政法大学公安教育的办学主体称谓为刑事侦查学院,开设有刑事科学技术、治安学、侦查学三个专业,办学历史悠久,办学规模较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公安教育办学主体称谓为公安学院,为教育部直属院校中唯一的公安学院,开设侦查学、治安学、边防管理三个专业。办学历史可追溯至1995年的公安与行政法系,办学规模较大。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成立于2000年,同年治安学、侦察学专业开始招生,2002年增设边防管理专业。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是华东政法大学的华东地区高校中历史最悠久的公安类专业本科教学机构,现设有侦查学、治安学、边防管理三个本科专业,侦查学专业设有经济侦查和刑事侦查两个方向。
甘肃政法学院公安系成立于1989年,1996年经公安部同意,并经甘肃省政府批准正式成立公安分院。开设有侦查学、治安学、边防管理、刑事科学技术等专业,办学历史较长,办学规模大。石家庄铁道学院公安学教育以铁路公安为专业特色。新近开设公安学类专业的黑龙江大学与广东商学院只在法学院设有治安学专业,无专门二级公安教育主体。
普通高校公安教育整体上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与体制内院校相比,普通公安院校的公安教育多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发展历史较短。但在其建设步入正轨后发展迅速,从开设公安学类专业的院校来看,从开始的以政法院校为主,到现在的一般性院校,总规模达9所院校。在专业建设上,普通高校的公安教育逐渐建立了完善的专业体系,有四所院校开设了侦查学、治安学与边防管理专业,公安学类专业齐全。在人才培养上,大部分院校均开始了研究生教育。在校学生的规模上逐渐扩大,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就读公安学类专业的普通高校在校生达5500人之多。
(二)普通高校公安教育的比较优势
普通高校公安教育迅速发展,不仅得力于中国高等教育的飞跃,还与其自身的优势有密切关系。与体制内院校相
比,普通高校公安教育在若干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优势,这是普通高校公安教育能在体制外得以生存发展的关键所在,也是其在以后公安教育改革发展中能够占有一席之地的决定性因素。
从学生素质来看,普通高校占有较为明显的优势。良好的生源是教育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在生源上,体制内院校,除公安部部属院校外,多为第二批本科或者专科。而普通高校特别是政法院校,因其长期形成的品牌效应,其录取的学生多高过重点线,这决定了体制内院校的学生在文化素质上无法与普通高校的公安专业学生抗衡。在生源的省籍分布上,普通高校公安学类专业多从全国招生,而体制内院校多在省内招生,普通高校在人才的选拔上范围更大,可选择性强。因此,在学生素质方面,普通高校占有较明显的优势。
从校园人文环境来看,普通高校素来秉承自由开放的办学理念,注重对学生个性的尊重,注意学生的全面发展。在此人文环境下培养出来的学生,个性较为鲜明,思维活跃,知识全面,发展后劲足。而在体制内的高校中,由于持有公安教育特殊性的理念,过于夸大警察教育的特殊性而忽略了作为普通教育的一般性。公安教育在追求体现职能特性的专业技能教育的同时,却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人文精神的培养和人文知识的传授。因此培养出的学生组织纪律性强,但思维不够活跃,知识宽度不够。从现代公安工作对人才需求来看,过去的警察靠徽章、警棍和手枪执法,而今天的警察还“必须是兼职律师,科学家、社会工作者、心理学家,并且永远是“英雄”。因此,普通高校的人文环境更利于现代化警务人才的培养。
从师资队伍来看,相较于体制内院校,普通高校基于其自身的优势,更容易吸引高水平的人才投入到公安教育中来,也利于人才流动。此外,普通高校从事公安教育的教师学科背景多样,这为警察科学研究,特别是边缘学科与交叉学科的研究提供了人才基础。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体制内院校的教师同样学科背景多样化,但由于校内缺乏多元的学科以及学科融通的机制,因此,这一优势并不能充分发挥出来。 总之,普通高校在公安教育方面相较体制内院校存在若干优势,这些优势是体制内院校很难通过自身改革而获得的。这要求新一轮的公安教育体制改革必须将普通高校的公安教育作为整体公安教育改革的一个战略性因素予以通盘考虑,合理地布局公安教育资源,而不是只在体制内动手术。
(三)普通高校公安教育发展的走向
讨论普通高校公安教育发展向何处去,就不能不关注体制内公安教育改革的动向。由于目前公安部对公安教育体制改革的模式以及改革的确切时间并未表态,因此我们这里只能在可能采取的改革模式下探讨普通高校公安教育的定位问题。
从目前公安教育改革的走向来看,欲借鉴美国模式。第一,保留现有的招生规模,具备本科学历的社会人士或应届毕业生才有资格报名、报考入学,进行两年公安专业的培训,获取公安学学位,这也就是所谓的双学位教育。第二,“入学即入警”,根据各地的警力情况招生,入学时就成为了警察,然后进行专业培训。这两种方案虽有差异,但也有共同点,即取消了体制内院校的公安学历教育。这意味着普通高校的公安教育将举步维艰,甚至失去生存空间。在第一种模式下,由于入警须具有公安第二学位,基于利益权衡,高中毕业生将不会选择公安类专业作为自己的第一专业,否则将来从警时会重复学习。相对比而言,选择其他专业则更为明智。一方面将来从警时,就读其他专业不影响从警,而且可以多掌握一门知识;另一方面,将来不欲从警时,还多了就业的选择。在此情况下,虽然公安部门无权取消普通高校的公安学历教育权,但普通高校的公安教育仍会因为失去生源而面临倒闭。在第二种模式下,体制内院校重新垄断了公安教育,“按需招生,统招统配”,体制外的毕业生无从入警,普通高校的公安教育自然无生存空间。但这种模式操作性不强,很难规避《公务员法》。并且从上海、北京的警校改革来看,采取第一种模式的可能性比较大。
那么在第一种模式下,普通高校的教育还有无回旋的余地呢?普通高校要吸引毕业生报考,必须要解决上面谈到的重复学习的问题。这就要求普通高校要修订现有的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使其与公安双学位的教育内容相区隔。这样不仅能避免学生重复学习,还可以增强其入警时的竞争力,进而可以增强普通高校公安教育的吸引力。当然这不能作为普通高校公安教育发展的长远之计。如果我们仅把思维停留以美国体制内警察教育为模版的中国体制内公安教育改革,那就无从获得更好的解决方法。
事实上,美国并非没有警察学历教育。警察的学历教育在英美等国家已经长期存在。20 世纪40年代起,美国各大学纷纷设立警政系或治安系。目前在美国,已有近 700 多所大学开设了执 法、司法和警察专业方向的课程,并授予警政学、犯罪学的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形成了比较成熟的警察学历教育模式和警察学历教育。而在英国,警察学历相近专业的学位取得渠道为普通综合性大学的相关专业及警察学研究所。因此,决策部门在引进美国体制内警察教育模式的同时,必须考虑普通高校公安教育的定位问题,而我国普通公安高等院校也应已美国大学警察学历教育为榜样,积极调整自身。换句话说,我国体制内警察教育与国际接轨的同时,普通高校的公安教育也应完成相应转变。
当然,取消公安学历教育是否会最终定案目前还不确定,反对取消学历教育的声音也非常多。如有学者担心警察综合素质会下滑,有学者认为不利于警察意识培养,不能兼顾地区差异。还有学者认为取消学历教育将无法满足警察队伍需要。我们认为,取消公安学历教育,提高从警门槛,会象司法考试制度实施以后产生的“法官荒”一样产生“警察荒”。另外,警校毕业生难就业不应成为改革的重要原因,其他专业也存在同样的状况,这是个社会问题。由此看来,取消学历教育一时难以定局。在一段时间内,普通高校公安教育将与体制内公安教育仍将以现在方式并存。
参考文献:
[1]谢军.关于公安学历教育的几点思考[J].当代教育论坛,2007,(12).
[2]王庆功,徐仲成,李亦农.中国警察高等教育向何处去[J].江苏警察警官学院学报,2007,(3).
伤人罪不大,畏缩埋祸根
今年45岁的程俊是湖南省常德市人,1983年高中毕业后应征入伍,1989年退伍回到家乡在城区派出所当民警。1994年,程俊通过考试,被重庆西南政法大学民法专业录取为本科生。4年后,他大学毕业被分配到湖北省某棉纺织厂保卫处工作。军人出身、法学本科毕业的他很快被提拔为保卫处处长。
2005年初秋的一天,程俊带着几名工作人员到车间巡逻,偶然发现几名工人神色诡异地四散而去,其中一个叫卢飞的工人还慌慌张张往垃圾筒里扔了一个东西……车间内弥漫着呛人的烟草味。程俊急忙跑过去查看。果然,垃圾箱内有一个烟头正冒着火星。
棉纺织厂对安全生产工作一向抓得很严,厂区内是绝对禁止吸烟的,何况又是在车间里!程俊把烟头踩灭,非常严肃地问卢飞:“这烟是你抽的吗?”卢飞嬉皮笑脸地回答:“是的。”程俊曾已多次被厂领导批评监管不力,现在看到卢飞满不在乎的样子,更是气不打一处来。他按章办事:“工厂里禁止吸烟,你不知道吗?”可卢飞轻描淡写地回答:“知道!我抽烟很小心的,这不没烧着什么东西吗?”程俊认为,车间抽烟违纪的事小,卢飞的态度问题更为突出了。程俊遂决定将他带到保卫处严肃处理。
岂料,卢飞来到保卫处突然不再认账,他跷着二郎腿,神色傲慢地问:“你们看到我抽烟了吗?凭什么要罚款、写检查?”见此情景,程俊再也无法控制此时住情绪,他吼道:“刚才不是你自己承认抽烟了吗?”卢飞也叫嚣起来:“保卫处的同志别冤枉好人!再不让我走,我可要告你们限制了我的人身自由!”
程俊已被彻底激怒。如果大家以后都像卢飞这样,自己的工作将如何开展?他大喊一声:“告我们?这个无赖真是欠揍!给他点颜色看看!”话音刚落,一名同样失去理智的保卫人员随即冲了上去,对着卢飞一阵拳脚相加。程俊和其他五名保卫人员的怨气这才得到发泄。
两个多小时后,卢飞终于被放出来。此时,他的脸、手、背等多处已被那名保卫人员打伤。出了保卫处,卢飞马上赶到医院做了体检和鉴定。尽管没有太大的危险,但已经构成了轻伤。不久后,卢飞满怀对程俊的愤恨,把医院的检查结果等证明材料拿到当地派出所去报了案,说程俊等人,殴打并拘禁自己两个多小时。
警方很快立案调查此事,程俊等人被依法传讯。由于案情并不复杂,案件也并不算大,所以警方当时只拘留了殴打卢飞的保卫人员,其他人被取保候审。
然而,程俊从派出所出来后,却越想越恐慌。他知道,自己身为处长,指使保卫人员殴打并非法拘禁工人构成轻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懊悔没有任何作用,眼前,程俊必须拿出勇气来面对自己的过失,承担应有的责任。但遗憾的是,经过反复思量,懦弱的他最终作了逃避的决定。打定主意后,程俊第二天夜里就带着妻儿乘火车来到重庆。
程俊暂时躲过了警方的追捕,但他的出逃并没有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工作。半年后,殴打卢飞的那名保卫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程俊因为负案在逃也被襄樊警方上网通缉了。
案件判决以后,程俊如释重负,认为提心吊胆的日子彻底结束了。随着时间的流逝,涉案的污点也渐渐模糊在了他和妻子的记忆里。夫妻俩又重新踏入社会,四处找起工作。
拼搏成名流,侥幸竟能安
程俊上大学时读的是法律专业,在棉纺织厂担任保卫处长时还考取了律师资格证书,兼职做过律师,过不少的案件。于是,他找到一位在重庆开律师事务所的同学请求帮忙。这位同学的律师事务所刚开不久,本来就差人手,所以没有多问,便爽快地聘用了程俊。
程俊虽然用自己的血汗赢得了同学的信任和同事们的称赞,但他的身份还是难免会遇到一些尴尬。一次,他和同事一起到忠县取证,当他们忙完后,已是夜里九点了,同事就提议到宾馆住一夜再回重庆。程俊非常担心宾馆人员检查身份证而露出马脚。在登记时,程俊用颤抖的手在公文包里翻来翻去,最后脸色苍白地对同事说:“我……我忘带身份证了,就用你的身份证登记吧!”但那一夜,程俊睡得一点都不踏实。
为排遣心头时常泛起的不安,填充工作所需的知识,进取心极强的程俊又决定报考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长期的律师工作经验使他心存侥幸,认为警方的资料未必会传到大学里。果然,程俊用自己的身份证顺利报考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研究生,并于2007年被录取。此时,妻子罗娜也成功考取了博士。
也就是从这时开始,程俊彻底淡忘了在襄樊发生的一切,他的人生也迎来了另一个辉煌。
2007年年初,程俊在办理一件案子时,偶然遇到大学期间的一位好友姚尘。这么多年过去了,姚尘已是重庆市鑫伟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投资开发了多个房地产项目,在重庆小有名气。程俊感慨极了,因为当初的一时冲动,自己至今还流浪异乡街头,心里说不出是个什么滋味。见程俊伤感,惭愧的模样,姚尘拍着程俊的肩膀,笑道:“当初你可是我们班的才子啊!有机会,咱哥俩一起合作!”
自从和程俊见面后,姚尘心里也挂念着程俊,想帮老同学一把。刚好,他在重庆江北有个房地产项目就要开工,需要一个值得信任、又有才能的人负责。于是姚尘就联系上程俊,请他先做江北房地产项目的法律顾问,慢慢了解房地产业行业后,也进军房地产。正踌躇满志的程俊不胜感激,马上加盟了姚尘的鑫伟房地产公司。
程俊万分珍惜这个机会,工作起来不遗余力,很快就成了姚尘最得力的助手。2008年,姚尘决定把江北房地产项目10%的股分送给程俊。此后,程俊把全部的精力都用在江北房地产的开发项目上。
在姚尘的带领下,程俊开始崭露头角。仅2008年,他就在公司领取了180多万元的报酬。随后,程俊又跟着姚尘开发在沙坪坝的房地产项目。姚尘的事业越做越大,有很多媒体记者采访,而每次姚尘都把程俊叫上,说让他也露露脸,对以后的事业有帮助。此时的程俊才隐隐约约有点担心,他怕照片刊登后被警方发现,于是,每次都以自己不适合上镜为理由拒绝记者拍照。
这年底,程俊被升任为公司副总,负责公司的项目开发并担任公司法律顾问。此时的他也成了公司里的大股东,个人资产已达近千万元。
程俊埋头工作,待人诚恳热情。熟悉他的人都说,他不仅是一个成功的商人,更是一个风度翩翩的学者。
2009年,程俊在西南政法大学读的法学研究生毕业。他写的毕业论文引起了国际法学界的关注,新加坡一所大学随即向程俊发出邀请函,邀请他前往新加坡讲学,并担任法学客座教授。当收到邀请函时,程俊的眼圈里禁不住地潮湿……
春风得意时,锒铛落法网
2010年元旦,程俊放下手头的工作,着手打理起前往新加坡讲学的事宜。那天,一家三口欢声笑语。
1月24日,程俊特意叫妻子陪着他到重庆解放碑太平洋百货去购买一套高档西服,准备到新加坡访问、讲学时穿。
第二天一早,程俊兴高采烈地来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出国护照。程俊把身份证递给出入境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让他在隔壁的照相馆照张登记照片,程俊想也没想,赶紧到照相馆照相。
程俊怎么也没有想到的是,当他再次来到出入境办理处时,突然一副铮亮的手铐铐在了他的手上。程俊莫名其妙地问:“怎么回事?你们是不是搞错了?”工作人员严肃地说:“你涉嫌伤害和非法拘禁,已经是网上在逃犯罪嫌疑人!”程俊这才突然想起自己五年前的那个污点!
他低下头来,神情黯然,喃喃道:“我自己都忘记了。”
原来,程俊去照相的时候,工作人员把程俊的身份证号码输入电脑后,发现该身份证的主人是湖北警方通缉的逃犯!于是,他们立即联系了沙坪坝区公安分局,并当场将程俊抓获。
消息传出,鑫伟房地产公司上上下下顿时炸开锅:“这怎么可能呢?一定是搞错了!咱们要尽快想办法帮助程总呀!”只有总经理姚尘始终不动声色,他自有他的道理:“程俊是个法学硕士,绝对不会做这种愚蠢的事。既然搞错了,就叫他自己解决吧!别忘了,他而今可是咱们重庆大名鼎鼎的律师,曾经过那么多大案子。”
随后,程俊被襄樊警方押解回去,接受审讯。直到此时,姚尘才不得不接受这个现实,他匆忙赶到沙坪坝区公安分局为程俊送行。
民警也深深为程俊感到惋惜。他们解释说:就具体案情来看,如果程俊当初的认罪态度较好,又能积极赔偿受害人,依据法律很可能是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期一年执行。可他潜逃5年不当紧,性质就恶劣了,最高刑期有可能达到3年。
关键词:诉讼时效;诉讼担当;司法审查
1 存在问题
1.1 法律规定冲突,难以把握
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涉及公诉转自诉制度的法条主要是第176条和第204条第3项,其中根据176条的规定,被害人对于一切公诉案件,只要不服人民检察院的不决定,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该条强调的必须是有被害人的案件,对案件的具体性质则在所不问。而在第204条第3项规定必须是侵犯被害人人身、财产权利的案件,不包括侵犯公民民利的其他权利的刑事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的《最高法司法解释》第1条中,仍然只将案件范围限定在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这两种权利之中。它们所确立的案件范围却有很大差异,后者规定的案件范围明显缩小,这就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法律规定适用的分歧。让不必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让检察机关的不决定丧失了其应有的过滤案件,节约司法资源的效能,影响诉讼效率价值的实现。
1.2 未规定诉讼时效问题
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未对公诉转自诉案件规定诉讼时效,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未涉及。依照《刑法》第88条:“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从法条来看,自诉案件的诉讼时效似乎是不受限制的。但未明确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将使犯罪嫌疑人长期陷于随时被追诉的可能之中,给其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不利于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再者,根据自然规律可知,案件中的大量证据诸如人证、物证等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灭世,致使案件事实难以查明,无法保证公正审判,也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公诉转自诉制度应规定其诉讼期限,以对被害人自诉权的及时行使予以引导和约束。[1]
1.3 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能会忽视被害人的利益
公诉转自诉案件,被害人向法院需出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法律文书,被害人要求获得法律文书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受限于绩效考核等制度束缚,可能采取口头答复的方式告知。此时,被害人无法提供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法律文书,法院无法立案,被害人权利得不到保障。[2]
2 理论观点
有观点主张废除公诉转自诉制度,立法者设立“公诉转自诉”制度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状告无门的问题,监督公安、检察机关,为被害人提供一种救济途径。但增加此类案件并未起到设想的效果,却给诉讼理论和司法实践带来一些弊端。[3]有学者认为虽然需要救济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不能试图赋予被害人自诉权来监督、制约公安、检察机关处理案件的权力。[4]此类案件本为公诉案件,追究犯罪是专门机关的任务,不能让被害人承担专门机关不决定的后果。被害人法律知识欠缺,无调查取证能力,证明能力不足,让其承担本应由国家机关承担的责任是不合理的,不如将其废除。[5]还有支持废除的观点认为,公诉转自诉制度损害公诉制度和公诉权,现代国家追诉的方式是公诉为主导,自诉案件只适用一小部分案件。犯罪行为必须由专门机关代表国家提讼。而不能由被害人根据自己意志行使“处分权”,更不能将个人利益置于公共利益之前,否则容易引起对检察机关公诉权的质疑,也损害了检察机关不决定的稳定性和终止诉讼的权威性。[6]
也有观点认为保留公诉转自诉制度更加适宜。[7]主要理由有:一是与我国加强人权保护的刑事诉讼目的相适应,有利于保障人权;二是制约检察机关裁量权的缺陷,是可以通过赋予被害人救济权利来补救的,诉讼时效、举证能力等方面的漏洞也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弥补;三是公诉转自诉在我国还是有一定效果的,若贸然改革,必将投入大量的精力和资源,保留此制度更加经济。笔者也赞成保留公诉转自诉制度,其现存的缺憾都可以在自身范围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补救。
3 完善措施
对公诉转自诉制度重构的讨论也比较激烈,下文将介绍几种理论界设想的完善措施。
3.1 补充规定公诉转自诉的诉讼时效
追诉期限的不确定使被告人长期处于可能随时被追诉的状态,承受非常大的精神和社会压力,不利于家庭稳定和社会秩序,因此,应设置明确的诉讼时效,既有助于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也能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法律应规定,被害人自收到公诉机关不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自诉,逾期不的,法院不予受理。
3.2 规定追诉机关移送证据材料义务和协助自诉义务
被害人不具有专门的调查取证能力,加之自身认识能力和法律意识的淡薄,举证能力受到限制,若公安、检察机关将自己获取的有利于查明事实的证据移送法庭将减轻被害人的证明压力,有助于法院早日审结案件。另外,规定自诉人在审理程序中无法收集、保全证据和法律制度的困惑,检察机关代为应协助其收集证据,并提供法律咨询。[8]
3.3 建立检察机关自诉担当制度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自诉人因死亡、丧失行为能力,又没有法定人、近亲属承受诉讼,或者尚未确定法定人、近亲属承受诉讼时,[9]由检察机关代替自诉人进行诉讼。此时,检察机关只是代替被害人行使控诉权利,并不是自诉人,案件也还是自诉案件,待重新确定有权利自诉人或者承继人时,检察机关则退出自诉。建议我国在自诉制度中增添自诉担当制度,并对检察机关担当自诉的法定情形、法官的通知义务、检察官的职能、诉讼终结的原因等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10]
3.4 建立被害人司法审查制度
收到追诉机关作不予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决定之后,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该决定时错误的,有权向法院申请司法审查。[11]法院可以要求追诉机关移送已掌握的证据,结合被害人的证据审查,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实错误的的,做出继续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决定,交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执行;申请没有根据的,裁定驳回。
参考文献
[1]郭旭:《公诉转自诉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4月,第24页。
[2]朱超:《刑事自诉制度研究》,云南大学硕士论文,2012年5月,第24页。
[3]谭世贵:《刑事诉讼原理与改革》,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17页。
[4]徐静村等:《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及立法理由》,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9页。
[5]肖刚:《现行刑事自诉案件范围质疑与完善》,载《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第98―99页。
[6]龙宗智、左卫民:《法理与操作――刑事制度评述》,载《现代法学》,1997年第4期,第17―24页。
[7]郭旭:《公诉转自诉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4月,第26―28页。
[8]童晔:《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完善》,辽宁大学硕士论文,2011年5月,第34页。
[9]卞建林:《论国家对自诉的规制和干预》,载于《政法论坛》,1993 年第 3 期。
[10]刘锋:《论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完善―以比较的方法和实证的方法》,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3月,第37页。
[11]苗琳:《刑事自诉制度的改革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4月,第34页。